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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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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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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7版:信息披露
    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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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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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7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810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力争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有效合理配置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因本基金如下原因而产生的风险:一、投资管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二、本基金使用“股票盈利增长分析指标评价体系”和“ROIC模型”进行选股,使用的指标、分值、计算方法的选取不当会影响组合中股票构成与投资业绩;三、股票研究不深入与业绩预测不准确带来的风险。在本基金的选股方法中,使用了预测性的指标,包括当年的净利润增长率、预期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预期中长期每股收益增长率、预期市盈率等,如果研究不深入、业绩预测不准确会增加投资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地方派出机构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等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部分中,“本公司”或“公司”与“本基金管理人”具有相同含义)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

    3、设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4、法定代表人:彭振明

    5、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

    6、电话:021-68881801

    7、联系人:李晓琳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管理部、运营保障部、财务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以及人事行政部六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新产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薪酬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彭振明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曾任海南省富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5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郑辉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副书记和副总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副书记和副总裁,2002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识途先生(Mr. Stefan Duchateau),董事。博士学位。曾任比利时联合银行保险控股集团国内银行和保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比利时联合银行保险控股集团总经理,2000年至今,任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席。

    易强先生,董事。公共事务管理硕士。曾任荷兰保险北京代表处副代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5年至今,任原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和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可仁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外经贸部中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外经贸部副部长,2003年至今,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外事委员会副主席。

    彭张兴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香港政府证监处高级主任,香港证监会高级总监,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委员,2003年至今,任彭张兴顾问有限公司董事。

    谢德荪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1975年至今,任美国斯坦福大学金融风控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冯辞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海南省富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省证券企业重组办公室,2002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

    魏思萌女士(Ms. Simone A. Sweerts),监事。学士学位。曾任香港怡富证券股票分析师,伦敦ROBERT FLEMING & CO. LTD公司股票分析师,2001年至今,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业务发展总监。

    李定荣先生,监事。硕士学位。曾任长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华富基金监察稽核部总监,2006年11月至今,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管理层人员情况

    彭振明先生,简历同上。

    易强先生,简历同上。

    符刃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员、副主任科员,海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总经理,原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现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凡乐德先生(Dr. ir. Lode Vermeersch),投资总监。博士学位。曾任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部主管,现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陈凯先生,市场总监。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国际期货苏州营业部交易员、交易主管、研究员、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监,现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邝晓星先生,财务总监。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原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部经理助理,现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何旻先生:基金经理。CFA、FRM。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1998年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开发部行业研究员、综合研究小组(包括债券研究)负责人、基金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曾任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国泰金象保本基金和国泰金鹿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11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目前担任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凡乐德先生(Dr.ir. Lode Vermeersch),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易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何旻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吴广利先生:首席分析员。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先后在海通证券和长江巴黎百富勤担任股票分析师和研究经理。4年行业分析经验。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77名,其中硕士与博士42人,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都具有高素质高学历的托管业务能力,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在国内,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城乡,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不仅为广大客户所信赖,而且与他们一道取得了长足的共同进步,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在海外,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被《财富》评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农业银行自1979年恢复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行员工开拓创新,奋力拼搏,在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征途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资金实力显著增强,业务领域不断拓宽,经营结构逐年优化,财务收益大幅跃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自身不断成长壮大。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截止2007年底,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54只,包括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保本增值开放式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达1,524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并实施封闭管理和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下转C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