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08年7月1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沙河支行及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沙河支行(以下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7009796708093001,截至2008年7月8日,专户余额为10224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福田康明斯注册资本金投入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玮、梁俊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