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
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接到公司股东袁志敏先生通知,袁志敏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600,000股股份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用于为本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提供担保,并于2008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37%。
袁志敏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140,038,55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0.05%。
二、本公司接到公司股东熊海涛女士通知,熊海涛女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8,400,000股股份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用于为本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提供担保,并于2008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93%。
此外,熊海涛女士之前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45,000,000股股份已于2008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熊海涛女士现持有本公司股份49,642,3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11%。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 7 月 12 日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08-27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902号),对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宜批复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值不超过100,000万元。
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进行。
三、自本核准批复下发后至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影响本次债券发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核准批复自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