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08年7月11日上午在公司行政大楼会议室召开第三次会议。公司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现场出席8人,独立董事肖今声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陆志宝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讨论,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即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订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该议案需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情见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08-030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0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8年7月28日上午9:30
(二)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22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4楼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六)参加会议的方式:现场
(七)提示公告公司将于2008年7月25日(星期五)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布提示公告。
(八)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08年7月22日(星期二)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参加表决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审议《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审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08年7月24日、25日9:00--16:00
(二)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
(三)登记地点: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证券部, 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栋梁路;邮编:313008;传真号码:0572-2699765。
(四)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谷穗先生、施和泉先生 联系电话:0572-2699710,2699755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2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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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日期及期限:
附注: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