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趸售、趸购电价调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了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渝价[2008]285号)的有关精神,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本公司与重庆市涪陵电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电铝)根据《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司与涪陵电铝签署的《趸售电协议》和《趸购电协议》,现将本公司与涪陵电铝趸售、趸购电价调整补充协议规定如下:
一、本公司趸售给涪陵电铝的销售电量(油坊变电站关口)电价本次上调每千瓦时0.047元。本次电价调整后,本公司趸售给涪陵电铝的销售电量电价由现行每千瓦时0.383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43元。
二、2008年下半年,如本公司通过溪杠线趸购涪陵电铝电量低于本公司油坊变电站关口趸售涪陵电铝电量时,其差额部分电量由涪陵电铝按0.033元/千瓦时向本公司追补电费,该追补电费年终统一结算。
三、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如贵州能亚公司销售给涪陵电铝的电价上调,则本公司通过溪杠线趸购涪陵电铝的电价按同等差额电价上调。此电价的调整不影响本公司向涪陵电铝趸售的电价,即不再调整本公司向涪陵电铝的趸售电价。
四、由于本年度上半年涪陵电铝组织的贵州水电电源减少,造成本公司购电成本上升,为了支持本公司电网建设,涪陵电铝向本公司补偿部分购电成本上升因素,具体按本年度上半年本公司趸购涪陵电铝贵州电源电量与趸售给涪陵电铝的销售电量差额部分电量为基数,补偿电价按每千瓦时0.033元结算,涪陵电铝于2008年7月30日前向本公司支付补偿电费。
五、以上趸售、趸购电价及补偿电费均含过网费、线路损耗等费用。
六、本次趸售、趸购电量电价的调整自2008年7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七、本次趸售、趸购电价调整后,本公司与涪陵电铝的趸售、趸购电价随国家电价政策调整而调整。
特此公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