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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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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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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发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苗燕
      银监会发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期限为借款人

      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

      ⊙本报记者 苗燕

      

      为有效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教育贷款领域的功能覆盖率,健全政策性与商业性相配合的助学融资体系,银监会日前制定发布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在贷款期限方面,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给予贷款学生合理的储蓄积累周期和相应的还款周期;在利率设定方面,商业助学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

      根据《办法》规定,商业助学贷款的服务对象可以是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同时,《办法》规定,对于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水平自主确定是否开办。对于贷款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提供全额抵(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并开展业务。

      《办法》规定,在贷款地点方面,学生可自主选择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也可在借款人就读学校所在地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还款方式上,《办法》规定了借款人在校期间可申请暂不付利息,而实行利息本金化,在校期间的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本金;金融机构还可给予贷款学生一定的宽限期,以缓解学生毕业找工作和其他期间内临时性的还款压力。《办法》还规定,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但贷款展期仅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