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份额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08年4月17日刊登《证券时报》上的《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查阅相关资料。
3、本公告关于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未尽事宜,请参阅刊登于本公司网站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通过本公司“鹏友e家”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赎回业务的,按照本公司公告的相关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执行。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业务开放时间安排
本基金办理日常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赎回业务时除外)。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基金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一)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及相关业务规则,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
Y<30天 | 0.3% |
30天≤Y<1年 | 0.1% |
1年≤Y<2年 | 0.05% |
Y≥2年 | 0 |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强制规定以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及/或收取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活动适用对象适当调低上述基金赎回费率。
四、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全国统一客服务电话:400-6788-999
北京分公司电话:(010)88082426
上海分公司电话:(021)58825962
(二)代销机构
1、代销银行
序号 | 银行名称 | 网址 | 客服电话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ccb.com | 95533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boc.cn | 95566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icbc.com.cn | 95588 |
4 | 中国农业银行 | www.abchina.com | 95599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bankcomm.com | 95559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cmbchina.com | 95555 |
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cmbc.com.cn | 95568 |
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bank.ecitic.com | 95558 |
9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sdb.com.cn | 95501 |
10 |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ww.18ebank.com | 0755-961202 |
1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www.psbc.com | 11185 |
1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bankofbeijing.com.cn | 96169 |
2、代销证券公司:国信证劵、齐鲁证券、国泰君安、中信建投证券、联合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中信金通证券、湘财证券、渤海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兴业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华泰证券、西部证券、泰阳证劵、平安证券、东莞证券、东北证券、江南证券、安信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券、华安证券、国都证券、财通证券、财富证券、中投证券、第一创业、万联证券。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四)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