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4元
● 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22日
● 除息日:2008年7月2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7月28日
一、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2008年5月30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8年6月1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7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08年7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44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4元,共计派发股利70,560,000元。
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4元;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机构投资者、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实际每10股发放现金红利1.60元。
4、分派对象
截止2008年7月2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22日
2、除息日:2008年7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7月28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1、地址:乌鲁木齐市昆明路148号新捷小区一号楼二单元102室
2、咨询部门:本公司证券部
3、咨询电话:0991-3667490 传真:0991-3672172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