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7月5日发出,会议于2008年7月1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熊小星先生主持会议,董事王洪、刘斌、龙维明、郭裕华、胡显勇、张心智,独立董事徐金梧、吴晓球、李新创、温京辉出席会议。监事会成员、董秘列席了会议。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表决结果为: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制度修正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将提交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第27号),结合贯彻江西省证监局赣证监发[2008]92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问题1、公司相关治理细则有待修订
整改情况: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省证监局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治理和监督机制,今年上半年3次修订了《公司章程》,并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题2、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
整改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新的要求和规定,公司四届董事会二十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还制定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完善。
问题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建设有待加强
整改情况:公司结合整体上市后对董事会进行改组,于4届16次董事会重新选聘了专门委员会成员,修订了《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进一步强化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以切实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二、对公众评议发现问题的整改
自2007年6月28日公司《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以来,公司未收到社会公众关于公司治理状况的相关评议信息。
三、江西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问题1.关于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问题
整改情况: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省证监局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治理和监督机制,今年上半年3次修订了《公司章程》,并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问题2.关于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问题
整改情况:公司结合整体上市后对董事会进行改组,于4届16次董事会重新选聘了专门委员会成员,修订了《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进一步强化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以切实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问题3.关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问题
整改情况:从整改报告发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高度重视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工作,董事、监事的授权委托及代理签名均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问题4.关于信息披露问题
整改情况:从整改报告发布以来,严格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问题5.关于内部审计部门设置问题
整改情况:公司按照省证监局的建议要求,结合整体上市后机构重新设置,已将内部审计职能设在综合部,执行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保证其独立性,强化和提高审计人员履行内审职能的能力,公司的内审系统运作正常。
综上所述,新钢股份《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已全面完成整改。今后,公司将继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促进公司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