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2元(含税)
●扣税前每10股现金股息人民币1.2元,对于个人股东扣税后每10股现金股息人民币1.08元
●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21日
●除息日:2008年7月22日
●现金股息发放日:2008年7月28日
本行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8年5月28日召开的本行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08年5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现将本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 分红派息方案
1、 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6,227,561,8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07年度现金股息每10股人民币1.2元(含税)。
2、 发放对象:截止2008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3、 根据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与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个人股东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10股人民币1.08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税金。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21日
2、除息日:2008年7月22日
3、现金股息发放日:2008年7月28日
三、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直接发放。请股东持北京银行股权证书、有效证件到股权管理所属支行办理领取手续。
四、咨询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电话:66223826
传真:66223833
五、备查文件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