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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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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版: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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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4版: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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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相期货肆虐“灰色地带” 专家呼吁更严格监管
    2008年07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刘文元
      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品种之中,包括了钢材等大宗商品 资料图
      种种迹象表明,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进行的就是变相期货交易,而监管缺失为其提供了生存空间

      ⊙本报记者 刘文元

      

      2006年国务院曾下令严查变相期货,不过一年半后仍然发生了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下称“华夏交易所”)老板郭远峰携款潜逃事件。种种迹象表明,华夏交易所就是变相期货,而监管缺失为其提供了生存空间。

      华夏交易所网站提供的信息显示,它是一家仓单现货交易所,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业务主要是组织钢铁、粮油、棉纺、食糖、金属、塑料、化工、煤炭、石油及仓储商品等商品现货仓单的电子交易及配套服务。今年年初,华夏交易所的代理商和客户发现不能正常出金,华夏交易所以系统故障搪塞客户,7月9日,华夏交易所老板郭远峰携1.7亿元客户资金潜逃国外。

      

      客户数量恐为6万人

      昨天记者前往华夏交易所总部所在的北环中心,发现聚集在北环中心的代理商和客户大部分已经离开,北环中心门前贴着北京市场公安局的告示,要求客户不要聚集,应回各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通往华夏交易所办公所在地19层的电梯已经封闭,记者从北环中心18层的步行楼梯欲进入19层,发现19层的步行梯楼门也已经锁死。北环中心大厅坐着7名警察,在记者要求了解情况时,对方表示不便透露案件的新的进展信息。

      记者走出北环中心大门时,发现了两名南京来的代理商和三名北京的客户。三名北京的客户投入的资金都很少。一位葛姓的南京代理商说,出事时,他们共为华夏交易所介绍了130多名客户,总共资金390多万元。据他们介绍,华夏交易所共有代理商200多家,估计有客户6万多人,而不是媒体报道的20万人。葛姓代理商说,他做华夏交易所的代理商时间并不长,仅一年时间,属于小代理商。令人奇怪的是,葛姓代理商称,在发现不能出金后,他在今年6月份就来到华夏交易所,要求出金,在对方继续搪塞后,他于6月10日拨打110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警察表示,关于华夏交易所的报案最近天天有,他们正在调查。但是一个月后,还是发生了郭远峰潜逃出境事件。

      专家表示,如果真有6万人,绝对不是个小数目,中国期货市场3家商品交易所加起来,至2007年底也仅有客户20万人,其中有效客户也才6万人。

      

      华夏交易所在玩“变相期货”

      据熟悉郭远峰的人士透露,郭远峰在上世纪90年代曾在河南做过一家期货公司的总经理,深谙期货市场运作模式和期货相关法律,其经营的仓单市场运作模式完全按照期货模式进行,“期货有的品种他都有,期货没有的品种他也有”。

      2006年初国务院发布的《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取缔变相期货,不过对于变相期货的认定标准一直是个难点。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提出了明确的定义:“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华夏交易所是否具备上述变相期货的特征呢?葛姓代理商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华夏交易所印发的宣传材料,材料中将华夏交易所与国家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并列,明显具有欺骗和误导性质。实际上,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仓单的转让,并不是通过交易所集中的交易系统进行,而是期货仓单买卖双方的即期现货行为。

      华夏交易所在材料中一再诡辩交易的是仓单而不是标准化合约,实际上只是将期货标准化合约中的约定的内容,放在了华夏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中,以制造不是期货交易所假象。

      葛代理商提供的材料显示,华夏交易所采用了与期货市场一致的交易模式,并为集中交易的所有买卖双方提供了履约担保;华夏交易所的仓单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记者问葛姓代理商和几位北京的客户,华夏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是多少,对方称保证金比例为8%。这个比例这大大低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不低于20%的标准。华夏交易所具备了变相期货的所有特征。

      

      变相期货危害极大

      业内人士表示,实际上,国内类似华夏交易所的商品交易市场非常多,如何认定是远期现货市场还是变相期货市场非常困难。2006年在制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时,最大的困难就是如何界定变相期货。

      万杰鼎鑫期货副总经理高军表示,允许采用期货市场模式经营的远期现货市场“遍地开花”,实际上是不熟悉期货市场运作模式的结果。交易双方将资金交给远期现货市场,而对于资金又没有任何监管,出事在所难免。虽然这些市场一般在开发客户的时候,都会声称客户的资金会放在银行指定的监管账户,但实际上,银行并没有监管的权利和义务,这与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安全存管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北京中期总经理母润昌表示,远期市场存在的问题很多:一是客户的保证金没有监管,可以随时被挪用,甚至被携款潜逃,华夏交易所就是例子;二是即使不被挪用,这些远期交易所的性质决定其一般会参与交易,即“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这必然损害客户利益,国内很多较大的远期货现货市场都发生过在行情剧烈波动时,远期市场临时出台政策损害客户利益的事情。

      一位期货专家建议,为了维护健康有序的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必须在未来的《期货法》中重新定义变相期货,放弃现在为了达成部门利益妥协而制定的模棱两可的定义。他认为,鉴于远期市场的性质和作用,必须严格禁止远期现货市场进行买空卖空,所有的卖方必须都要有货物,所有的交易必须最终全部交割,禁止反向平仓操作。交易一方确实无法最终履约的,也必须按照正常贸易的违约处理。同时,远期现货市场不能再是监管的真空,必须有政府进行强力监管,才能保证不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