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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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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信心仍未恢复
    调整预先披露时间与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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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预先披露时间与注册制
    2008年07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 周到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 周到

      

      以往,拟首发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工作会议公告可以在同一天公布,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而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预先披露。”没有进一步的时间要求,从而为拟首发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工作会议公告的同时公布开出绿灯。

      由于仅相隔5个自然日,社会对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难以及时监督。如烟台氨纶首发申请为中国证监会发审委2007年7月16日召开的2007年第80次会议核准,却因为种种原因耽搁上市的进程。随着董事会成员的调整和股东关系的进一步理顺,烟台氨纶终于于2008年6月5日发布招股意向书。因此,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新发布的《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要求“为更加充分地发挥预先披露制度的功能,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增强责任和诚信意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我部将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拟首发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时间据此会有所提前。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负责人表示,预先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过渡奠定基础。但这并不表明一级市场将很快走向注册制。

      在美国等实行注册制的国家,法律并未规定证券发行者的财务与素质,能够发行证券的公司既可以业绩优良,也可以业绩较差。公司设立条件与证券发行条件相当一致,不存在高于或严于设立条件的发行条件。

      我国的法律规定与此截然不同。《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因此,业绩差的公司不能发行股票。《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而《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还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很显然,在我国,存在高于或严于设立条件的发行条件。《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更为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这就意味着,在未对《证券法》作修订前,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缺乏法律依据,而对《证券法》作修订并非容易的事。因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不应受到这方面的干扰。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因为注册制原因而形成更大的股票首发压力。预先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过渡奠定基础。

      调整预先披露时间后,并不表明首发公司不会再有问题。中国证监会发审委2008年3月5日召开的2008年第27次会议核准立立电子首发。立立电子于2008年6月5日发布招股说明书,2008年7月8日公告称,接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证券监管部门已要求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2008年3月5日至6月5日期间,立立电子并未“东窗事发”,因而得以招股。但不管怎样,调整预先披露时间必然有利于社会监督。

      调整预先披露时间之后,起初阶段可能会由拟首发公司相对集中地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但整个首发核准的节奏不会变,只是社会公众能更早看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而已。因此,没必要形成心理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