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债务和解协议背景
2003年9月28日,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海东方支行借款3300万元,由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等3公司对借款本息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于2004年9月28日到期,借款到期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未能偿付被提起诉讼。因本公司涉及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房产(产权证号:00119590、00105038、00105036、00048336、00119589、00119591、00105041、00119588、00048333、00105040、00105037)及花园路59号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冻结常州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租赁本公司花园路59号房屋的租金。根据200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与另两个保证人对33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承担。
二、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2008年7月15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以下简称“招行东方支行”)、本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盛”)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在法院主持下,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1、鉴于本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且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企华盛为其实施重组,中企华盛同意代本公司履行上述债务。
2、招行东方支行同意,本公司所欠上述担保债务本金人民币3300万元及利息,由中企华盛以人民币1023万元,即本金金额的31%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完毕,其余债务招行东方支行自愿放弃对本公司的追偿。
3、中企华盛公司应于本协议签定后七日内偿还上述约定金额。如不按期履行,招行东方支行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判决内容执行
4、本公司、中企华盛承诺,上述清偿比例不低于本公司其他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否则招行东方支行仍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判决内容执行。
三、备查文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本公司、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
四、上述债务重组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债务和解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减轻了本公司偿债压力,随着公司债务的进一步解决,将逐步消除影响持续经营的不利因素,并为后续的资产重组注入资产和业务正常运营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推动公司的重组工作。
公司将根据债务和解协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