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7月17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数1672786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到会股东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关于公司发行5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公司申请发行5亿元额度的短期融资券,发行募集的资金主要用归还部分银行贷款。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表决情况:赞成票1672786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2007年度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1、将“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260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838万元。”
2、“第二条 ……公司营业执照号:50010220850735”
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营业执照号:500102000006130”。
3、“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中成药、西药、保健用品加工、销售,医疗包装制品加工,医疗器械销售,汽车二级维护及其以下作业,百货、副食品及其它食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首饰),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销售,机械零加工,中草药种植,水产养殖,商品包装,印刷,旅馆、旅游开发,房地产开发(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执业)。”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中成药、西药、保健用品加工、销售,医疗包装制品加工,医疗器械销售,汽车二级维护及其以下作业,百货、副食品及其它食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首饰),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销售,机械零加工,中草药种植,水产养殖,商品包装,印刷,旅馆、旅游开发,房地产开发(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执业),自有房屋、土地出租、贸易经纪与代理【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4、“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5,26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2,381.2303万股,占总股本的49.02%;重庆市涪陵区希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655.508万股,占总股本的6.55%;重庆市涪陵药用植物资源开发研究所持有1,284.732万股,占总股本的5.09%;重庆市涪陵医药总公司持有24万股,占总股本的0.093%;重庆大易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4.5297万股,占总股本的0.057%;公众投资者持有9,900万股,占总股本的39.19%。”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2,83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5、“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通过书面决议方式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二)所审议的议题无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要按照本章程的规定预先通知;
(四)书面决议可以专人送达、邮寄或者传真方式进行。
经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通过书面决议方式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二)要按照本章程的规定预先通知;
(三)书面决议可以专人送达、邮寄或者传真方式进行。
经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
表决情况:赞成票1672786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刘榕、杨国钰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