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24-1号以及(2008)长民二初字第25-1号的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受理了我公司股东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高集团”)诉我公司企业借款纠纷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根据吉高集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分别冻结我公司银行帐户资金223,671,800元及16,893,335元。
公司正在积极协调此事。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0003 股票简称:ST东北高 编号:临2008—021号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7月9日,《东亚经贸新闻》等媒体刊登了题为《东北高速陷“高管门”》的文章,文中提到对我公司的质疑:“董事徐鹏、独立董事董平如不具备任职条件;选举违背相关法律法规;隐瞒重大投资事实,投资概算总额17亿元的项目没有披露;黑龙江高速及其实际控制人黑龙江省交通厅违规使用东北高速募集资金,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
以上媒体说法是不正确的,对于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报道及说法,公司保留相关法律权利。
2008年7月17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题为《代理班子成“入侵者”东北高速内讧再起》的文章。
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做如下说明:
一、本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决议合法有效
本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与法律意见书,一并刊登在2008年7月1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我《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为13人,而我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出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为8人,出席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董事人数为8人,为第三届董事会现有全体董事,且已经超过章程规定的一半,会议合法有效。
另:《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机构设置、重大投资项目、基本管理制度、财务决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绝对多数投票赞成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参会人数为公司现有全体董事,同时董事会也考虑了吉林股东方面的因素,临时选聘了公司高管人员(详见2008年7月1日的临2008-017号公告),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和稳定,待公司股东推荐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候选人,并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公司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选举第三届董、监事会成员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已按相关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并未对董事人选徐鹏先生及独立董事人选董平如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
因此,我公司6月3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两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公司根本不存在“隐瞒重大投资事实,投资概算总额17亿元的项目没有披露”的事项
2007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7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哈大高速公路进行大修的议案》《关于长平高速公路进行大修工程的议案》,会议决定:拟对哈大高速公路、长平高速公路进行大修,开展前期设计、可研、筹资方案等工作,形成方案后再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决议以临2007-024号公告的形式于2007年10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公告。
2008年3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再次讨论了关于哈大路、长平路大修的相关事宜,拟将哈大高速公路大修工程项目全权委托黑龙江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委托协议书须经董事会审议后签署,报股东大会审议该项目;对于长平路的大修改造,待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时间确认后形成方案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协议及方案并未完成,亦未报董事会审议,因此公司不存在隐瞒重大投资的问题。
对于哈大路、长平路的大修改造项目具体投资额度等事项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为准。
三、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财务报告,审议过程中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详见公司分别于2001年1月2日及2001年6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编号为临2001—001及临2001—009的临时公告。
公司投资项目黑龙江省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东绥公司”)存在的问题,已经多次在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详见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年度报告中第九节重大事项部分。
日前,东绥公司的股东单位已经推荐出董事任职人选,正在按照公司制组建董事会;变更3.62%股权的工商登记事宜,已进入挂牌交易程序,东绥公司将尽快完成上述股权过户事宜,并全面按照公司制运营,按照经营情况实现股东利益,并根据东绥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核算,支付我公司应得的2005-2007年度投资收益。
四、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将尽快步入正轨
2008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了代行职权的经营班子成员,但目前代行职权的经营班子未能履行管理职责。
公司董事会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充分依靠监管部门及当地政府,积极协调此事,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将尽快步入正轨。
公司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