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监管局机构处副处长 王耀辉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颁布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了资本市场的法治化水平,同时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更加关注了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规定了证券公司了解客户和适当性销售原则,使证券公司承担起了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
第2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从法规的角度对证券公司提出客户服务方面更加严格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充分反映了立法者的投资者保护第一的立法原则。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并不是所有投资者都能准确地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并不是所有投资者都能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去投资合适的投资产品。“适当的人购买适当的产品”这一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第一关在该规定中得以充分体现。
二、 充分尊重了客户的知情权
《条例》第30条、31条、32条,系统地规定了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了客户的知情权。证券公司有义务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向客户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以及存在的风险。在日后的资产管理中,每月向客户寄送对账单,使客户及时了解自己财产的真实情况。客户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查询交易记录、委托记录和证券资金变化等信息,对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资产情况和历史交易情况提供了可靠保障。
第40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该项规定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不仅更直接地规定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成为针对目前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面临激烈的竞争形势而不断采取的佣金价格战的一种约束。对于客户公平地享受证券公司的服务,公平付费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三、 更加系统地强化了投资者资产的完整性保护,有利保护了投资者的财产权。
《条例》专门以一章的篇幅对客户资产保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客户资产安全作出了规定,确保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真正做成表外业务,而不是负债业务。规定该项业务的客户资产必须由托管机构托管,将证券公司自由资产与客户资产之间进行了物理隔离,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
其次、对客户资产的处分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对第三人可能出现的对客户资产的损害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对动用客户资产的情形给予明确规定。规定除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客户提款或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税款可以动用客户资产外,其他情形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同时对第三方对客户资产的处分,做了限制性规定。
二是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这也是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结束后的经验总结,对客户资产关系人进行了约束。
三是明确规定了客户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人--指定商业银行、客户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客户资产安全完整性的监督义务,并规定了其报告责任和义务。
四是在监督管理措施上对客户资产的保护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