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济南中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山东永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一案的诉讼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济南中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臣 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永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福
被告: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昭秦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民 职务:行长
2、本案基本案情
原告在起诉状中宣称,2005年6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在历下区人民法院(2003)历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主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了华融公司济南办事处。此主债权及从权利又经数次转让,最终转入济南中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在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济南中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中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所享有的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3)历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仍然存在,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468,122.89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91,771.9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该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
三、本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经公司自查,尚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无法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具体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济南中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状;
2、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