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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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7月15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08年7月18日在山东省邹城市公司总部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实际出席董事1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出席会议的13名董事一致赞成,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批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二、通过《<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讨论审议;
公司《章程》拟做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六十二条后加两条,顺延为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增加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专项制度。公司定期自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并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10个工作日内上报监管机构。
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若公司未能制止资金被侵占或没有及时追讨被占用资金的,董事会可通过申请冻结、司法拍卖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等形式进行变现偿还。”
(二) 原《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后增加两条,顺延为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增加条款内容为: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单位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参照前款,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批准修订《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批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报告》;
五、批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