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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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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版:时事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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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版:时事国内
    长三角楼市:“俯卧撑”能否撑下去?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政府公开信息收费不得盈利
    试行20天
    上海叫停“二手房带抵押交易”
    上海:
    企业来沪设总部可获资助
    国家粮食局:
    少数粮库账实不符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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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企业来沪设总部可获资助
    2008年07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俞林凤
      ⊙本报记者 俞林凤

      

      为加大总部经济集聚效应,上海市政府近日出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给予来沪设立地区总部的外企享受一系列优惠措施。预计5年后,上海各种总部企业汇集将超过3000家。

      按照新规,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此外, 新规还简化了驻沪地区总部工作人员的出入境手续,其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简化了就业许可手续,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