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来沪设总部可获资助
2008年07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俞林凤
⊙本报记者 俞林凤
为加大总部经济集聚效应,上海市政府近日出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给予来沪设立地区总部的外企享受一系列优惠措施。预计5年后,上海各种总部企业汇集将超过3000家。
按照新规,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此外, 新规还简化了驻沪地区总部工作人员的出入境手续,其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简化了就业许可手续,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