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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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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增持有利长期资金入市
    2008年07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尚 证
      □ 尚 证

      6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提出,要“有序调节融资节奏,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据,鼓励和引导长期资金入市,逐步完善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

      一个月来的事实说明,尚福林提出的四项要求确实在逐条落实:19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节奏把握兼顾了各方面的意见;21日,中登公司开始定期公布股改限售股份解禁和减持数据。那么,对于完善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和长期资金入市两项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措施的期盼,自然合情,而且合理。

      “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内涵丰富,但就具体措施而言,综合分析基础条件和难度,则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更为便捷的大股东增持安排,应该而且完全有可能尽快推出。

      投资大师彼得·林奇曾经说过,大股东增持的公司,一般来说都有一个好的预期。今年以来,世茂地产、上海复地、合景泰富、玖龙纸业、长江实业、中信泰富等港股公司大股东,纷纷以增持等办法应对公司股价的下跌,令A股投资者艳羡不已。成熟市场的经验说明,大股东增持等行为并非寄望于通过改变供求关系拉升股价,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彰显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前景的信心,或作为市值管理的工具。由相对公众投资者更为了解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所有者出面,以较小的成本纠正市场的失灵和错估,为投资者树立明确的预期,对于当前信心不足的A股市场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实,A股市场此前并不缺乏大股东增持的案例。2004年10月,华侨城集团就曾通过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流通股。彼时,华侨城A股价不到8元,华侨城集团表示,华侨城被市场低估,作为大股东,有责任表达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其后,华侨城A最高攀升至74元,目前复权后的股价也在22元。

      从目前A股市场的法规环境看,大股东增持的行为,有信息披露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等方面的监管规定。例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但未达20%的,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还应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对于一些触发要约收购的情形,还应向证监会申请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或构建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等。

      我们相信,对于大股东增持等行为,有关部门的确可以继续细化有关监管规定,进一步简化监管程序,便捷大股东推进相关工作。

      大股东增持等行为,不仅是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有利于长期资金入市,个中原因,就在于便捷的增持机制,可以为大股东提供更好的市值管理工具,便于其所持股份的吞吐和流转,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其规避市值剧烈波动和保证流动性的需求,进而减少因上述问题带来的简单抛售,形成资本“既来之,则安之”,保持在资本市场体系内流动的稳定局面。

      同时,大小非减持问题引发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博弈讨论,客观上也说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通过上市公司层面形成的对接,客观上需要更为便利的润滑措施予以保证。并且,在资本市场的体系内,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非泾渭分明,二者角色和作用上转化的便捷程度,也是稳定资金在体系内流转的重要保证。

      当然,涉及到鼓励和引导长期资金入市这一话题,业界不乏更多鲜明建议,例如进一步降低长期资金的交易成本,对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实行差别税率;督促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分红,培育基于上市公司稳定回报而非博取短差的投资文化;建立调节供求关系,稳定市场走势的专门性基金等。

      综上所述,我们热切期盼更为便捷、简化的大股东增持制度安排尽快运行,并乐见由基础性制度建设演进带来的市场内在稳定机制的逐步形成,及其与资金面引发的积极互动。

      积极稳妥发展资本市场系列谈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