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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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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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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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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原因致行权失败 股民要求赔偿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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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原因致行权失败 股民要求赔偿48万
    2008年07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雪
      ⊙本报记者 张雪

      

      在交易中,你是否遇到过电话委托打不通,或是收盘前几分钟下单未能成交的情况?也许股票交易遇到这样的状况,影响还比较有限,但如果是行情剧烈波动的权证交易,风险可就大了(尤其是发生在行权日的最后时刻)。昨日,首例由技术原因引发的权证交易纠纷案在上海开庭。

      2007年4月4日,邯郸钢铁认购权证行权日,侯女士于14时59分33秒,即离闭市还有27秒的时候,发出了委托行权的指令,当时营业部系统确认该委托已经被接受。然而当侯女士打单时却发现,行权委托并未成交,她手里91000份价值35万元的认购权证被全部注销。在与所开户的券商交涉无果后,侯女士一纸诉状将该证券公司、邯钢钢铁、中登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推上了被告席,并要求赔偿被注销的直接损失35万元、以及因权证被注销后的间接损失13万元。

      在昨日的庭审上,双方就原告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行权、行权失败是否由被告导致,以及损失如何计算这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侯女士认为,自己已经在规定的行权日、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委托交易系统申报行权,是合法有效的行为。而被告的证券公司一方认为,侯女士是在资金的利用率和安全率上进行了一场博弈,结果输了,后果应该由本人承担。该证券公司的代表律师指出,行权需要资金24.8万元,而当时侯女士账上资金不足,她将持有的“天津港”卖出后才有足够资金行权,但为时已晚。而侯女士辩解,并不是自己想这么晚才下单,她从4月4日14时45分左右,便开始电话委托卖出天津港,但该营业部出现了电话堵单的现象,最终在14时57分,才以低于即时报价的委托价格卖出了天津港。

      除此之外,营业部系统确认委托被接受,但交易所并未收到该指令的现象,也成为昨日庭审的争论焦点。是不是证券公司的操作系统与交易所系统存在着时间差,导致券商接受客户委托后再传给交易所时却已经收盘?该券商代表律师表示,传输信号需要时间,有可能存在着时间误差。交易所的代表律师指出,从技术上来说,券商系统和交易所卫星时间会产生误差,但根据交易规则,一定是以交易所的时间为准,会员有义务每日与交易所系统对时,至于产生的风险由会员单位承担。

      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由于被告均不愿意和解,审判结果将于日后公布。一位多年办理证券行业案件的律师表示,以前曾有过权证信息披露纠纷案,而本案是首例由技术原因造成的权证交易纠纷案。面对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交易信息传递的责任由谁承担,将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相似案例

      2000年12月27日14时59分47秒,离闭市还有13秒的时间,股民陈勇发出的一次股票交易指令,引发了一场股票代理纠纷官司。

      2000年3月,陈勇委托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买进轻纺城22500股,依据轻纺城当年分配方案,陈勇在2000年12月14日至12月27日内,有权购买轻纺城配股6750股。2000年12月27日14时59分47秒,陈勇使用家中安装的胜龙股票系统发出指令,委托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买进轻纺城配股6750股,但并没有成功,上交所交易运营部证明“本所当天未收到该笔申报”。陈勇认为,因营业部过错没有完成其委托事项,致使其直接损失3万元。

      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辩称,营业部正常传输了该笔委托,不存在迟延,后经与交易所联系得知当天其未收到该笔申报。但营业部已正确履行了代理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交易未成功的赔偿责任。交易未成功并非系统原因造成,数据传输发生的问题不在委托代理权限内,也非营业部能够克服的。原告在配股最后一天股市闭市前最后13秒作委托交易,其行为并非善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1年12月18日判决: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赔偿陈勇损失2.6万元。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