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多晶硅供需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预计于2009年12月底履行完毕。
4、对本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约对本公司2008年全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
由于合同中产品的价格为供应时的市场价格,该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具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7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合同的议案,经公司大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3.56%)提议,将该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定于2008年8月4日召开的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本次合同标的为: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阳光)自2009年1月-12月全年供应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科技)太阳能级原生多晶硅1000-1200吨。如果宁夏阳光产出的数量超过约定数,则超过部分全部供应给海润科技,不得与第三方发生供应关系。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该合同对方海润科技成立于2004年4月19日,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注册资本为6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任向东,主要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单晶硅片、单晶硅棒,多晶硅碇,多晶硅片,销售自产产品。该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1、价款、预付定金时间、数额、供货结算方式
按现行市场价格,1000吨多晶硅约为27亿元人民币,本合同市场价按实际供货时市场价格为依据,本合同签署后,海润科技于2008年8月20日前向宁夏阳光支付第一笔定金计壹亿元人民币,于2008年10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定金贰亿元人民币。在2009年1—6月份宁夏阳光向海润科技供货时,按当时约定的价格,海润科技全部带款提货,2009年7月份开始供应的货款,按约定比例在海润科技预付的定金中扣除同比例的货款,其余款带款提货。海润科技预付的定金于2009年底前全部抵扣完。宁夏阳光每期结算时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2、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签署时间、地点
如宁夏阳光延期供货时间,宁夏阳光应在后续供货定价时考虑补偿海润科技因延期供货造成的损失。如海润科技无款不按期提货,20天后宁夏阳光可另行处理该批产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江苏省无锡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于2008年7月22日在江苏省江阴市签署。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2009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测算,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该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备履约的能力。
六、备查文件
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22日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08-029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08年7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应到8人,实到8人。公司董事长陈丽芬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合同的议案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本次合同标的为: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阳光)自2009年1月-12月全年供应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科技)太阳能级原生多晶硅1000-1200吨。如果宁夏阳光产出的数量超过约定数,则超过部分全部供应给海润科技,不得与第三方发生供应关系。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该合同对方海润科技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注册资本为6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任向东,主要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单晶硅片、单晶硅棒,多晶硅碇,多晶硅片,销售自产产品。该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二、合同主要条款
1、价款、预付定金时间、数额、供货结算方式
按现行市场价格,1000吨多晶硅约为27亿元人民币,本合同市场价按实际供货时市场价格为依据,本合同签署后,海润科技于2008年8月20日前向宁夏阳光支付第一笔定金计壹亿元人民币,于2008年10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定金贰亿元人民币。在2009年1—6月份宁夏阳光向海润科技供货时,按当时约定的价格,海润科技全部带款提货,2009年7月份开始供应的货款,按约定比例在海润科技预付的定金中扣除同比例的货款,其余款带款提货。海润科技预付的定金于2009年底前全部抵扣完。宁夏阳光每期结算时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2、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签署时间、地点
如宁夏阳光延期供货时间,宁夏阳光应在后续供货定价时考虑补偿海润科技因延期供货造成的损失。如海润科技无款不按期提货,20天后宁夏阳光可另行处理该批产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江苏省无锡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2009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测算,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该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备履约的能力。
二、将上述重大合同作为临时议案提交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
2008年7月22日,持有本公司33.56%股权的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致函本公司,提议将上述重大合同作为临时议案提交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讨论,认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提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将此临时议案提交定于2008年8月4日召开的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调整为:
1、审议关于增补徐伟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重大合同的议案(详见本公司2008年临时第28号公告《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除此以外,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列明事项未发生变动。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