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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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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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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08年07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简称:*ST阿继    证券代码:000922    公告编号:2008-027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8年7月23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2008]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公告如下:

      决定书所涉当事人为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时任公司董事长朱大萌、时任公司副董事长程力、时任公司董事张忠杰、时任公司董事王慧宇、时任公司董事贺德宝、时任公司董事段洪义、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夏卫国、时任公司独立董事邹忠刚、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刘存有。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复核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的公司在1999年至200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继集团”)承担银行贷款债务及财务费用事项和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事实证据等相关情况,公司已于2008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2008-012号)《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中公告。

      公司向证监会提出的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未予采纳;公司时任董事段洪义向证监会提出的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未予采纳;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夏卫国、邹忠刚、刘存有向证监会提出的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给予了适当考虑。

      决定书认定,公司前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一、对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朱大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程力、张忠杰、王慧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贺德宝、段洪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夏卫国、邹忠刚、刘存有分别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