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在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20号华升大厦九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6名,独立董事汤健因出差在外,全权委托独立董事胡金亮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徐春生先生主持。会议经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二〇〇八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报告内容详细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2008年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16号)等文件精神,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增补以下内容:
“具体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