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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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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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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部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2008年07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娟
      浙江首次以制度的形式正式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 资料图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对外投资

      ⊙本报记者 李娟

      

      记者25日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在浙江成为全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后,全国首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及管理制度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该办法首次通过制度的形式正式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详细规定了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所需具备的各项要件,同时明确了工商部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各项职能。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通过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再生出一个新的民间贷款力量,作为现有信贷制度的重要补充,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重要的作用。

      

      外资不能涉足小额贷款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浙江省工商局于25日正式出台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是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得投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只能采用货币形式出资,不能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地区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地区3000万元),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方持股份比例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对外投资,不能设立分支机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跨区域经营

      浙江省有关方面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其特殊性,涉及到金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小额贷款公司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区域性。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财务、管理等咨询业务,不能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宏观数量控制性。在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三是稳定性。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四是安全性。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自然人股东应符合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

      浙江省有关方面称,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银监部门要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