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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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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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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版:信息披露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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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8年07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868  证券简称:*ST梅雁  编号:2008-024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柳州桂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柳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罗湖支行)因银行借款及担保等事由引发诉讼,诉讼标的合计1亿元。本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初二字第174号《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现将诉讼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

      2003年1月2日,光大银行罗湖支行与桂柳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和《质押合同》并约定:光大银行罗湖支行向桂柳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授信额度,并由桂柳公司提供以其拥有的电力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2003年1月2日,光大银行罗湖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约定:由本公司为桂柳公司与光大银行罗湖支行签订的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其中,2003年2月28日,光大银行罗湖支行与桂柳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0710302009的《借款合同》,约定光大银行罗湖支行向桂柳公司发放授信项下贷款人民币1.35亿元,期限72个月。截至2008年6月11日,桂柳公司尚欠上述《综合授信协议》及《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亿元及相应利息,因此,光大银行罗湖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解除上述《综合授信协议》和《借款合同》、要求桂柳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及由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诉讼请求。

      该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

      二、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初二字第174号《传票》;

      (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初二字第174号《应诉通知书》。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68  证券简称:*ST梅雁  编号:2008-025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8年7月2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参与表决。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关于将公司所持有的广西柳州市桂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61.9048%的股权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的决议。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将拥有的广西柳州市桂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61.9048%股权(出资额1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债务人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梅丰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及原梅县三龙水电站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与债权人和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支行签署的借款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包括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之质权人的债权设立最高额质押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贷款本金78960万元和欠息以及基于上述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等。

      公司同意将上述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内。同时,公司承诺今后如涉及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述股权发生转让和抵质押等权益变更事宜时,将事先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支行并征得书面同意。授权总经理杨钦欢先生代表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支行签署上述质押项下有关的法律文件。

      二、通过了关于与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广东鼎文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决议。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1票。

      根据公司起诉深圳吉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需要,公司决定终止对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授权委托并同时终止代理合同。同时,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广东鼎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丙方)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为公司起诉深圳吉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 一)乙丙方在所委托案结案(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并取得诉讼利益前不收取律师费,结案后甲方按其实际取得的诉讼实现利益的18%向乙丙方支付律师费。

      (二)上款约定的全部律师费,其中的70%甲方须在其收到全部或部分诉讼利益后的15天内支付给乙方;其中的30%甲方须在其收到全部或部分诉讼利益后的15天内支付给丙方。

      (三) 甲方在乙丙方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情况下,甲方应及时支付本合同所约定的律师费,未及时支付全部或部分的代理费的甲方须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丙方支付违约金。

      (四)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之日止。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