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判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案件背景情况
2003年9月8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签定编号为保2003综0705008R的《综合融资额度保证合同》,为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雄电子)在建行的1.2亿元综合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担保金额约为9,887万元)。同时,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健”)为本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
由于智雄电子在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一直未能清偿借款,2005年2月建行根据与本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要求本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代智雄电子偿还上述款项。经协商,本公司于2006年10月代智雄电子向建行偿还5,000万元贷款,并保留对智雄电子及中科健的追偿权(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公司2006年10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站上的公告)。
2007年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行使上述追偿权。2008年6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并于2008年7月1日对该案件做出判决。2008年7月25日该判决书正式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二、案件判决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1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告智雄电子应向原告本公司偿还代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从2006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被告中科建对智雄电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智雄电子追偿;上述给付判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本公司以前年度履行担保义务代智雄电子偿还其他银行借款而产生的追偿权,将根据实际情况另案提起诉讼。(详见本公司2006年10月14日及2007年4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站上的公告)
四、判决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鉴于上述民事判决书尚未实际执行,并且智雄电子与中科健目前的财务状况不佳、偿债能力有限,上述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民事起诉状
3、 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