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主要及关联交易:
收购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有条件产权转让协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兹提及本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有关建议收购等事项之公告(下称「该公告」)。本公告内所用未经定义之词汇,与该公告所赋予之定义相同。
转让发售权益在产权交易所为期20个工作日之资产转让公开挂牌期已于2008年7月24日届满。于该日期,本公司是唯一登记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据此,本公司中船于2008年7月25日签订有条件产权转让协议,转让发售权益的最后协议价为人民币3,041,226,700元。经签署之有条件产权转让协议与该公告所披露的条款有以下不同:
1. 对价余额在有条件产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期后的20个工作天内支付,而非该公告所述的3个工作日(下称「付款时间条款」);及
2. 中船应当在双方于有条件产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商定的具体日期、地点(而不是公告所披露的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期间),向本公司移交文冲集团的营运和管理控制权、资产、权属证明、印章印鉴、帐簿和文件及其它档案资料等(下称「具体交割条款」)。
董事认为上述变动不构成主要新条款,也不是对该公告披露的条款的重要更改,因为:
就付款时间条款:对价余额在有条件产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是产权交易所刊登关于挂牌转让发售权益的公告开列的条款,董事认为基本概念都是在成就前提条件后在合理时间上尽快付款,因此实际的付款日期不是重要条款。
就具体交割条款:买卖如文冲这类中国公司股权时,支付对价款(即有条件产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和正式法定拥有权的转移(即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中间一般有几周的时间,具体交割一般在这时段内处理。文冲集团有一定的规模和资产,董事认为交割程序较早启动、以渐进步伐进行,对文冲集团的营运会有较少的影响,有利于在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前尽早完成交割,具体细节不是重要条款。
董事谨此确认,经签署之有条件产权转让协议无载有该公告披露之外的主要条款,亦无对该公告披露的条款作出任何重要方面的更改。
特此公告。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广州,200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