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08)石民三初字第5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08年4月15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2、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08)石民三初字第00056号)。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西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城支行)于2008年4月10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中信石家庄分行)
被告: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
本公司分别于2007年4月20日、2008年3月19日、2008年3月20日与中信石家庄分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为9000万元,热电集团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由于本公司在中信石家庄分行的借款已经逾期(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进行了贷款逾期公告),中信石家庄分行于2008年4月15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本公司与热电集团共同偿还9500万元及利息。
2、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西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西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城支行)被告: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
被告:石家庄金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化肥)
公司分别于2007年3月27日、2007年4月5日、2008年2月3日、2008年2月4日、2008年3月12日与农行西城支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5笔,金额为9640万元,由热电集团和金石化肥分别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2008年3月26日和2008年4月4日公司在农行西城支行的两笔金额分别为1800万元和2400万元的借款已经逾期(公告情况同上),农行西城支行于2008年4月10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偿还到期贷款本金4200万元及贷款清偿完毕前的利息、罚息,宣告其余3笔合计5440万元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偿还本金5440万元及贷款清偿完毕前的利息、罚息,热电集团和金石化肥对上述款项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两案尚未进入判决或裁决阶段,本公司现就上述有关事项正积极与银行、法院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诉讼尚未判决,目前无法就此事给本公司带来的损失进行具体数额的估算,但会给本公司未来利润造成影响。对于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08)石民三初字第58号;
2、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08)石民三初字第00056号。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