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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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关于同意投资山西省大同甲醇项目的决议》(公司有表决权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8票同意通过)
一、为进一步发展综合能源业务,同意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设立同煤发展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和经营山西省大同120万吨/年甲醇项目(简称“大同甲醇项目”)。
大同甲醇项目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韩岭乡东肖河村,建设120万吨/年甲醇生产基地,一期工程为60万吨/年,以及厂区附近铁路专用线建设配套铁路集运站。一期工程总投资额估算为人民币27.69亿元,最终金额以国家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为准。
二、同煤发展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现金2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现金2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最终注册资本将为工程总投资额的30%。
三、甲醇作为清洁环保型替代燃料,可以制造甲醇汽油,用作汽车或民用的代用燃料;作为化工原料,可进一步加工为二甲醚、甲醛、醋酸、甲基叔丁基醚等。公司投资大同甲醇项目,符合国家能源综合利用和替代能源产业政策。同时,在煤炭产地建设煤制甲醇项目,有利于促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保障甲醇生产的原料供应。此外,投资大同甲醇项目,可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油库和油码头资源,建立一体化产业链,满足珠三角地区对清洁能源产品的需求。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