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于2008年7月17日、7月29日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提请审议拟以人民币捌仟伍佰捌拾玖万叁仟捌佰伍拾叁元零柒分(¥85,893,853.07元),出售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整体资产给陕西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中投”)的议案。
陕西中投于2008年7月28日晚给公司发来通知:此项《资产转让协议》因未能获得该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资产转让协议》将无法履行。
公司董事会针对此事项,经紧急会商,向全体股东进行风险提示:由于陕西中投将无法履行《资产转让协议》,故该项资产转让事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如下:
8.01 如果一方(“违约方”)拒绝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其应向守约方支付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如果一方违背本协议的任何陈述、保证或者承诺,或者发生在本协议项下其他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当有权依法向违约方寻求金钱救济加上诉讼费用和寻求救济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用;第8.02条、第8.03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8.02 如果转让方因其自身的过错未能按协议约定将目标资产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在受让方应有的其他救济方式之外,受让方将有权从转让方得到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应当为已收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与不履行天数的乘积,该等损害赔偿金最高不超过目标资产转让价款的10%。经受让方书面催告后三十(3 O)日内,仍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则受让方有权解除协议,该解除协议权利的履行并不影响受让方寻求其所应有的其他救济。
8.03 如果受让方因其自身的过错没有能够按照协议的规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在转让方应有的其他救济方式之外,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应付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与不履行天数的乘积,该等损害赔偿金最高不超过目标资产转让价款的10%。经转让方书面催告后三十(3O)日内,仍未能支付转让价款的,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该解除协议的权利的履行并不影响转让方寻求其所应有的其他救济。
鉴于该公司签约时承诺“已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因此我公司将根据协议的违约条款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并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