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关于召开2008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
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2008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公司现有董事12名,12名董事参加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08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2008年上半年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33,313,787.21元(母公司)。公司拟以2008年6月30日总股本850,439,85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派送现金255,131,955元。
12名董事参加表决: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2名董事参加表决: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下发的深证上〔2008〕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正案附后)
12名董事参加表决: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公司章程》原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哲里木大街
邮政编码:029200
【修改为】:
公司住所: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哲里木大街(霍矿珠斯花区)
邮政编码:029200
二、《公司章程》原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三、《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六)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五、《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以会议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为】: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以会议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08031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7月29日以通讯形式召开。公司共7名监事,参加表决7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200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均是: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