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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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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起诉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仲裁结果的公告
    2008年08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321             股票简称:国栋建设             编号:2008-023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起诉芬兰

      美卓人造板公司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7月30日公司将7月24日收到的国际商会仲裁庭关于公司起诉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的书面仲裁结果123页英文《最终裁决》翻译完毕,公司现将《最终裁决》的内容披露如下:

      一、原告(公司)根据与被告(美卓公司)于2001年4月16日签订的购买合同,合同总价为26,100,000马克。由于被告(美卓公司)严重违约:延期交货超过6个月;压机热压板被海水浸泡后严重锈蚀;开包机不能工作;产品理化指标与合同不符等,原告(公司)根据合同16条规定,在多次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于2004年6月15日向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对被告(美卓公司)提起诉讼。仲裁院确定Andrew J.Rogers, Q.C.先生为仲裁主席,被告(美卓公司)指定仲裁员为John Beechey先生,原告(公司)指定仲裁员为中国的刑修松,仲裁院确认了以上三人为本案的仲裁庭成员。

      二、2006年4月28日仲裁院更换了仲裁主席Andrew J.Rogers, Q.C.先生,后于5月9日任命Vinayak Pradhan先生为新的仲裁主席。2006年11月10日仲裁庭批准了原告(公司)指定的仲裁员陶景洲接替了2006年9月15日因故辞职的刑修松后成为原告(公司)指定的仲裁员。

      三、最终仲裁结果:

      A、被告(美卓公司)支付原告(公司)500,000欧元。

      B、原告(公司)支付被告(美卓公司)10%设备尾款:

      ①1,334,472欧元;

      ②按3%年利率计算1,334,472欧元利息, 从2004年8月10日起开始计算。

      C、双方所有其他索赔和反索赔均被拒绝。

      D、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

      E、仲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仲裁主席Vinayak Pradhan、被告(美卓公司)仲裁员John Beechey、原告(公司)指定的仲裁员陶景洲在仲裁书上签了字,签署日期:2008年6月30日;签署地点:新加坡。

      公司收到此仲裁裁决后立即召开高层会议商议后一致认为公司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接受此结果,因为公司对被告(美卓公司)的起诉事实清楚,被告(美卓公司)严重违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双方不争的事实。目前,公司正在与被告(美卓公司)进行和解沟通,建议对方放弃仲裁结果,即:被告(美卓公司)不向原告(公司)支付500,000欧元,原告(公司)也不向被告(美卓公司)支付设备尾款1,334,472欧元及3%的年利息(从2004年8月10日起计算)。如果对方拒绝和解,公司将按照1995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与本公告同时公告):“本公司知悉并同意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放弃国际仲裁庭裁决结果的请求,即:被告(美卓公司)不向原告(国栋建设股份公司)支付500,000欧元,原告(国栋建设股份公司)也不向被告(美卓公司)支付设备尾款1,334,472欧元及3%的年利息(从2004年8月10日起计算),双方达成和解和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失败后,失败所产生的损失品迭后约98万欧元(因利息结算截止日的不确定性)应由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损失,改由本公司全部承担。”

      特此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承 诺 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本公司知悉并同意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放弃国际仲裁庭裁决结果的请求,即:被告(美卓公司)不向原告(国栋建设股份公司)支付500,000欧元,原告(国栋建设股份公司)也不向被告(美卓公司)支付设备尾款1,334,472欧元及3%的年利息(从2004年8月10日起计算),双方达成和解和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失败后,失败所产生的损失品迭后约98万欧元(因利息结算截止日的不确定性)应由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损失,改由本公司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