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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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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4版:产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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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4版:产业·公司
    聚焦《反垄断法》实施
    《反垄断法》
    执行能力培养需要时间
    石油两大集团基本不受影响
    IT微软等或首当其冲成“被告”
    建材、机械、医药 近期外企更易成为目标
    申请已交商务部 “两拓”合并案将接受反垄断调查
    ST耀华:重组后价值将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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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两大集团基本不受影响
    2008年08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其珏
      ⊙本报记者 陈其珏

      

      多位专家昨向本报记者表示,《反垄断法》短期内对中石油、中石化基本不会有什么影响,但由于下游成品油零售市场已存在一定的开放竞争,未来可能会有人动用这一法律武器。

      “只要是属于国家授权专营的,就不属于《反垄断法》适用的范畴。”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向本报表示,石油尤其是上游行业属于国家控制的重点行业,不会因《反垄断法》出台而改变原先的格局。

      他指出,《反垄断法》反的是竞争领域的垄断行为,而包括石油、电信等在内的几大行业竞争色彩极淡,受《反垄断法》的约束也小。只有在充分竞争的领域,才有《反垄断法》的用武之地。

      在吴弘看来,未来制造企业受到《反垄断法》影响的程度会高些。而在能源板块,则还需具体分析。“在石油上游领域,估计两大石油集团受到的影响不大;但下游成品油零售市场已有一定的开放竞争,可能会因此受到审查。至于煤炭领域,由于开放程度较高,预计受新法案影响的程度也较大。”

      资深石油专家韩学功同样向本报表示,《反垄断法》不会对两大集团有太大影响,因为反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与《反垄断法》配合出台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可能给国有企业未来的收购兼并设置门槛。“一般制造业企业都会遇到这类问题,如当初凯雷收购徐工。从国外经验看,如果收购兼并后的市场份额过高就可能引发垄断质疑。当然,这一标准不会在中国照搬。”吴弘说。

      在他看来,石油巨头如果有涉及其他领域的收购行为,则同样会受到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的制约。不过,在授权范围内的此类行为就另当别论了。

      “在部分行业,国家必须实施垄断。只有对一部分不合理的市场行为,才需要《反垄断法》出马予以规范。”兼任中国新经济研究中心名誉主席与中国能源发展高层论坛名誉主席的曾培淦昨天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他同时认为,民营油企此前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此次《反垄断法》出台后,民营油企可以寻求一些法律上的援助。

      但韩学功指出,由于在成品油零售行业的垄断行为很难界定,因此,即便民营油企希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也很难掌握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