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等三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一案8月1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再次开庭,以继续7月18日第一次庭审时尚未完成的法庭调查(质证)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坚持各自立场展开激烈辩论,并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提出了异议。
此前,董正青、董德伟和赵书亚等三名被告在7月18日该案第一次庭审时曾集体当庭翻供。昨日下午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之后,辩方明显加强了“攻势”,与控方争锋相对地就三大焦点问题进行激辩,经过两轮辩论后,法庭于昨晚8点40分宣布休庭。
焦点一:证监会认定函有否证据效力
公诉人在8月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内幕交易认定函、公安机关关于无法调取董正青与赵书亚电话通话记录的情况说明和三名被告人董正青、董德伟和赵书亚的供述等重要证据。据中国证监会认定函,董正青等人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过程中,确实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董正青等人再次否认了其在此案侦查阶段所作部分供述的真实性,称其受到了办案人员的诱供甚至逼供。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表示,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其认定函在本案中不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而且,其一,由于中国证监会出具认定函的时间晚于公诉方认定的董正青等人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时间,这不符合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二,公安机关证明其无法取得电话通讯记录的证明属于自证,也不具有效力;其三,三名被告在受到压力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
公诉方反驳说,电话通话记录无法取得的原因是通讯营运商的通话记录只保留3个月(但辩方律师认为,这一时限应该是15个月而不是3个月),而当时取证时已经超过了这一时限。另外,公诉方认为,即便从通讯营运商处取得了通话记录,能够查到的也只是被告通话的时间,并不能查到通话的内容。
关于三名被告所称的在记录口供中存在的诱供及逼供的问题,公诉方表示,他们进行过调查,并不存在这一情况。
辩方律师还认为,公诉机关无法举证说明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和作案手段等重要问题,此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下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