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8月4日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为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为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五届董事会二十次会议(2008年7月9日)审议通过的与关联方签订的《水泥产品代销合作协议》议案。
主要修改内容:
一、原协议7.1条为:“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并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生效日起3年。有效期限届满,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甲方股东大会(若需要)及乙方股东大会(若需要)审议通过,可续展3年。”修改为“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并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生效日起截止丙方对乙方的水泥业务整合完成之日;若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各方所适用的有权监管机构对本协议的期限另有要求,则以相关监管机构届时的要求为准。”
二、原协议7.6条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同意并协商一致,可书面签订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合同。”现修改为“7.5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同意并协商一致,可书面签订本协议的修改,变更或补充合同;双方同意,除对本协议中第四条“销售价格”的变更或补充需要经甲方股东大会(如需要)以及乙方股东大会审议之外,对于其他条款的修改、变更或补充,经各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若甲乙双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规则对此有不同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或规则的规定。”
三、原7.2条变更为7.6条内容不变,原8.6条变更为7.7条内容不变,原8.7条变更为7.8条内容不变。
经公司9名董事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改后《水泥产品代销合作协议》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