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8月3日上午9: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2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胡振岭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133,481,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同意《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提案》。
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议此项提案时回避了表决。
同意票187,9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同意票133,481,8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赵伊娜律师、关传静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