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有新提案提交表决,持有公司33.56%股份的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2日提议将公司于2008年7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重大合同的议案(详见本公司2008年临时第28号公告《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4日在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68,419,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8%,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陈丽芬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 提审议案情况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徐伟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票668,419,4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668,419,4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合同的议案。
同意票668,419,4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陈晓玲女士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08-032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商品
出口退税率”对公司影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将对公司下半年度及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根据本公司财务部门按照2008年1-6月份出口销售额测算,在出口商品价格保持不变的前提下,预计下半年增加税前利润约600万元左右。本公司本着审慎原则和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作出以上预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