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财经要闻
  • 4:金融·证券
  • 5:金融·证券
  • 6:观点评论
  • 7:时事
  • 8:路演回放
  • A1:市场
  • A2:证券·期货
  • A3:基金
  • A4:货币债券
  • A5:策略·数据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司封面
  • B2:上市公司
  • B3:公司调查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圆桌
  • B7:中国融资
  • B8:人物
  • C1:披 露
  • C2:信息大全
  • C3:产权信息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广告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C21:信息披露
  • C22:信息披露
  • C23:信息披露
  • C24:信息披露
  • C25:信息披露
  • C26:信息披露
  • C27:信息披露
  • C28:信息披露
  • C29:信息披露
  • C30:信息披露
  • C31:信息披露
  • C32:信息披露
  •  
      2008 年 8 月 5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4版:金融·证券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4版:金融·证券
    保险法修订草案为不动产投资“正名”
    恒生银行内地业务贡献增至9.4%
    汇丰集团上半年利润降28%
    农行与新加坡交易所
    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
    交行回应
    “伪结构产品”事件
    奥运上海赛区
    保险工作全面启动
    资金运营“三轮驱动” 兴业银行瞄准本币市场定价权
    交行:汇丰不会减持交行股份
    离“鸟巢”最近
    外资银行开业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保险法修订草案为不动产投资“正名”
    2008年08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黄蕾
      史丽 资料图

      首次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不动产

      ⊙本报记者 黄蕾

      

      “这是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了,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近五十条内容,其中,首次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不动产。另外,对于保险保障基金及偿付能力监管等也进行了补充完善。”一位参与草案修订的知情人士昨日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透露。

      上述人士口中的修订草案,正是日前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有关监管部门并未披露修订草案的具体内容,不过,本报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拿到了修订草案的送审稿。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

      从这份修订草案的送审稿内容来看,备受关注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将被进一步拓宽,增加“不动产投资”,企业债、公司债投资也被同时“正名”。

      记者发现,原先《保险法》第105条规定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等四个投资渠道,已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被调整为“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业内人士认为,有价证券不仅包括了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更囊括了近两年来备受保险公司青睐的企业债和公司债。

      修订草案中添加的不动产投资,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投资”。虽然自去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参与了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但由于一直没有得到法律正名,走的都是特批渠道。对于“保险资金是否可以进行房地产投资”也一直没有给予明确说法。

      “在送审稿之前还有一个建议稿,建议稿将保险投资项目分得更细,共有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证券及投资基金、股票、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等八种渠道。”在上述人士看来,送审稿最后将投资渠道选择了“四类”,而非“八类”,主要是为未来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留出空间。

      虽然对投资总体范围进行了明确,但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未对具体的投资形式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立法只是为保险资金投资开了一个窗口,应该是一个原则性的、前瞻性的规定,不可能规定得很细。出于资金运用安全和稳健的考虑,具体投资比例等还得由保险监管机构具体制定。”

      

      监管力度有所提升

      “原来《保险法》有158条,修订草案(送审稿)大概增加到了200多条。”在多位参与修订草案的知情人士看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只是草案修订的一小部分,最关键部分则是监管力度的提升。

      《保险法》一般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三部分。而此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主要调整的是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令参与草案修订的上述人士印象最深的是,在保险业法方面,修订草案(送审稿)主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比如,在保险保障基金、内部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都进行了补充完善。而原先只是出现在行业规章制度里的监管条例(如公司管理、偿付能力管理),更首次被搬入了《保险法》。比如,大型保险企业出现严重经营失误时如何判断法律责任、如何保护保险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等,都加进了立法内容。

      上述人士透露,在草案修订过程中,还加入了“相互制保险公司”这个新生事物。“由于相互制保险公司刚刚在我国起步,出于相互制对我国保险发展具有一定意义所考虑,在草案修订过程中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添加进来,一共涉及一个章节二十多条内容。”不过,未经证实的消息称,在最后送审上去的修订草案中,涉及“相互制保险”的这个章节已被缩减。

      在保险合同法方面,修订草案(送审稿)首次纳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主要参考了我国台湾保险业的做法。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进一步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此外,还对保险合同生效、受益人保护、被保险人权利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参与草案修订的上述人士告诉记者,国务院批准的修订草案可能已在送审稿的基础上做过一些调整,但修订草案的大方向应该不会变。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