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雁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签署第52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是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而制定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据介绍,经营者的营业额是反映经营者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较为客观、明确,世界各国和地区大多采用这一指标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高于德国(其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标准分别是10亿德国马克和5000万德国马克)、法国(其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标准分别是1.5亿欧元和5000万欧元)、日本(其境内营业额标准是一家达到100亿日元,另一家达到10亿日元)等国家的申报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这与我国市场容量较大、企业数量多的情况是相符的,也与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目标相吻合。
《规定》指出,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