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
2、本基金已于2008年6月17日开始接受并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赎回业务加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8年4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的《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或本基金各销售网点免费查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它资料。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了解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事宜。
一、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日常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500份,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5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在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市场推广等相关费用。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 持有时间 | 费 率 |
Y<1年 | 0.2% | |
1年≤Y<2年 | 0.1% | |
2年≤Y | 0% |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六、本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代销券商:西南证券、安信证券、国都证券、国联证券、万联证券、平安证券、招商证券、渤海证券、中国银河证券、长城证券、兴业证券、中信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金通证券、广发证券、东吴证券、华西证券、东海证券、长江证券、浙商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金元证券、国元证券、联合证券、国盛证券等。
本基金若增加、调整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七、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