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与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四川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方”)签订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确保履行给付义务的协议”。
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二○○七年九月七日所签订“关于确保履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给付义务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3项的约定,即“在丙方(即本协议乙方、下同)尚未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之前,如丙方使用提供担保的任一房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丙方所借贷的资金扣除应归还的原项目贷款4000万元后,其余资金保证全部用于向本公司履行给付义务。”(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和2007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公告)。目前,乙方正在向某金融机构洽谈“商业物业抵押贷款”融资业务,本公司、乙方同意按照《补充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3项的约定,共同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原签订“罗浮广场”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
2、在解除乙方原提供作为担保物的“罗浮广场”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后,为确保本公司债权的绝对安全,担保方自愿用其在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东阳光”项目的投资、开发商)中所享有50%的股权和项目收益权,为乙方向本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提供连带保证。
3、乙方努力做好前期工作,争取在二○○八年九月十五日前完成融资工作,并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在二○○八年九月十五日以前不能完成融资和向本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乙方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原提供担保的“罗浮广场”商业房产作为向本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担保并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