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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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8年7月2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08年8月6日上午9时在宁波东港喜来登酒店举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08年8月6日上午9时
召开地点:宁波东港喜来登酒店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华裕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华裕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9人,所持(代表)股份1,529,840,000股,占本行股本总额的61.1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宁波银监局派员出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1、同意将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修改为“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同意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单笔在9000万元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9000万元人民币-3.6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批准;3.6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全行固定资产净值总额控制在全行净资产的50%以内,超过的每笔均必须由董事会批准。”修改为“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单笔在9000万元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9000万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批准;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全行固定资产净值总额控制在全行净资产的50%以内,超过的每笔均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本议案经监管机构批准后生效。
本议案同意股数1,529,84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在宁波东部新城建造总行大楼的议案。
根据规划,公司现办公大楼可能将于明年拆除,同时未来三年随着公司各项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现有的公司办公用房已无法满足,确需新造一幢办公大楼。
该大楼位于东部新城东中央大街与惊驾路交叉口处东北角,用地面积986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1950 平方米,工程总投资预计为6.5 亿元,其中土地成本约为1.68 亿元,工程建设安装成本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约为4.8 亿元(不含室内装修成本)。
本议案同意股数1,529,84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管理层洽购上海浦东办公楼的议案。
为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吸引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适应银行的经营管理需求,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2008-2010 年发展规划,同意总行的主要管理部门落户上海;同时,上海分行开业一年多来,各项业务发展势头良好,随着规模的逐渐扩大,也面临需要解决分行办公楼的问题。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在上海浦东金融区购置办公大楼,解决总行部分管理部门和分行的经营办公用房。
拟购大楼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和花木路交叉处塘东TD4-2地块,用地面积为9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93670平方米,预计工程总投资约24亿元。该大楼为公司与战略投资合作者新加坡华侨银行共同购置,公司购置面积为4万平方米左右。
会议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经办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和花木路交叉处塘东TD4-2地块大楼的购置事宜,包括购置房产的商务谈判、协议鉴定,与华侨银行款项分担和房产分割等事宜。如洽购达成意向,将购置该大楼具体事宜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另行审议。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279,840,000股,同意股数1,279,840,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应宁燕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