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二○○八年八月六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十七人,实到董事十五人(传真表决董事五人),公司董事郭金刚先生和金涌先生因公外出未能参加本次会议,也未委托其它董事代为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任润厚先生主持,公司二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审议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的议案》
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2008年1月本公司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上海投资公司签署的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宁公司”)《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以及2008年5月经省国资委晋资产权函[2008]157号核准的评估结果,三方经过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此次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经省国资委核准以200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潞宁公司资产评估结果为:资产总额150,640.33万元,负债106,602.60万元,净资产为44,037.73万元。
2、按照潞宁公司《增资扩股框架协议》约定本公司持有57.8%的股权比例,应以现金方式出资60,317万元。具体计算过程为:新股东出资额=潞宁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44,037.73万元)÷老股东持股比例(42.2%)×新股东持股比例(57.8%)。
3、本公司已在《增资扩股框架协议》生效后预付给潞宁公司10,000万元增资扩股款,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剩余增资扩股款50,317万元一次性注入潞宁公司。
4、2008年1至6月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归老股东即集团公司和上海投资公司享有,经审计确定后以现金股利形式向老股东分配。2008年7月1日以后实现的利润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5、本公司出资到位后,潞宁公司应尽快完成新公司的章程修改、验资、股权登记及营业执照的变更等工作。
6、潞宁公司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上海投资公司三方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股东权力,依法对潞宁公司进行管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 》10.2.1条之规定,公司出席会议的10名关联董事任润厚、王安民、贾恩立、曹晨明、徐贵孝、刘仁生、师文林、李晋平、霍红义、郭贞红回避表决,5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
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