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工程名称:沈阳龙之梦亚太中心
合同价款:总承包合同人民币壹佰亿元整
合同工期:总承包合同工期为1825日历天
公司于2008年8月6日与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沈阳龙之梦亚太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鉴于该工程总承包合同所涉金额巨大,为促进投资者全面详细了解该合同,公司董事会现将合同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发商简介
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1.5亿元,主营业务为商业地产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总部管理人员80人,企业人员约5000人。成立以来,累计开发完成300余万平方米的各式建筑,包括住宅、酒店式公寓、酒店、办公楼、购物中心等。2000年,该公司逐步转入商业地产开发领域,在上海核心区开发建设并持有经营的商业物业80万平方米。在建的商业物业总量为645万平方米,其中沈阳即将开建项目即沈阳龙之梦亚太中心项目约500多万平方米。
二、开发项目概况
沈阳龙之梦亚太中心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占地60万平方米,总开发量约500多万平方米,旨在打造复合型现代化的城中新城。
地下3层配置停车和全方位后勤设施。
地面1-3层,以一公里长步行街为中心,向东西两侧辐射,建造200万平方米的超大型商业,包括大型购物中心、名品会展中心、国际会议中心、室内娱乐中心、海洋水族馆、多功能影城、美食名品汇总和集中展示亚太各国、各地区特色的专业商场。
3层以上,围绕40公顷屋顶水景公园建设55幢各类用途超高层建筑:120万平方米的办公集群,6个五星级酒店和120万平方米高档公寓。
项目汇集地铁1号线、5号线、公交、长途客运、城际快铁等公共交通设施,构建最便利的立体交通换乘枢纽。
按照规划,沈阳龙之梦亚太中心将是全国乃至世界单体建筑体量最大的一站式购物中心,它也是沈阳市迄今为止投资规模最大、设施功能最完善、经营模式全新的大型商业地产项目。
三、承建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沈阳龙之梦亚太中心
工程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边城街东地块(2007-045号)
工程概况:超大型购物中心、办公酒店和住宅约500万余平方米。
四、合同工期
总承包工期:1825日历天。开工工期:暂定2008年9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下达的书面指令载明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13年9月1日(实际竣工日期以质量监督管理站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竣工备案字样的日期为准)。
一期工期:暂定合计约365个日历天。包括约65万平方米购物中心和约20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的主体结构工程。
发包方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在合同签订后向有关监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根据合理预计,项目将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如期开工。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总承包及一期合同金额
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壹佰亿元整),其中一期暂定1,000,000,000元(大写:壹拾亿元整)。
2、结算单价
2.1工程主体钢筋砼结构按照综合单价结算,该综合单价不包括:钢筋原材料费、锥螺纹钢筋套筒材料费、地下室基础底板钢筋的钢支撑材料费(钢筋或型钢),上述材料由甲方供应。
2.2综合单价除以下可以调整因素外,均不得调整:
2.2.1商品砼级别高于C30,则按发包方确认的市场级配价差进行调整;商品砼单价浮动率超过±3%,则调整超出±3%以外部分。
2.2.2人工费、模板材料费、支架租费若与合同约定的浮动率超过±3%,则分别调整超出±3%以外部分。
2.2.3发包方核实的各单位工程每立方米砼的钢筋含量超过合同规定基数50kg/m3的,则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3不属于主体钢筋砼结构工程工作内容但与之密切衔接的项目,报发包方审核后作为该工作的综合单价。
2.4公司施工项目不计总承包管理配合费。
3、工程进度款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拨付实行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的原则,发包方按照月形象进度的80%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地下室、裙房完工后支付至完工量的90%,工程完工决算后,向公司支付决算价款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验收通过两年后30天内结清。
六、主要违约责任
1、发包方违约
因发包方原因,工程全面停建30天以上、公司退场,发包方补偿公司实际经济损失,按开始停工日起上溯一个月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机械租赁费和周转材料租赁费等计算。
发包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价款,则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所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发包方承付利息之后不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当发包方由于客观原因逾期不能支付所应支付款项,公司可将发包方其他资产折价,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发包方其他资产折价价款受偿。
2、公司违约。
若公司较合同工期提前或延迟完工,则发包方按双方确认的提前或延迟天数予以每天10万元奖惩。
如因公司原因,公司实际施工进度较《工程进度计划》延期90天以上或因公司原因导致后续工程延期60天以上,公司应按已完成工程总量的9%的工程结算价款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发包方。因公司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由公司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因工程衔接采取的技术措施费),工期不予顺延。
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以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影响的,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可要求公司赔偿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