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88,725,600股。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从而获得其所持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流通的权力,每10股流通股可以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5股对价股份,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合计为1,250万股;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5年8月4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5年8月11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8年8月11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88,725,600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18.34%、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8.77%和公司股份总数的5.93%;
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1 | 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 88,725,600 | 88,725,600 | 18.34 | 8.77 | 5.93 |
合 计 | 88,725,600 | 88,725,600 | 18.34 | 8.77 | 5.93 |
说明:1、公司股改时,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
2、公司董事会、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将督促上述股东履行其就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承诺。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 2、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苏宁电器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3、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若苏宁电器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每股人民币25.80元(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则张近东和江苏苏宁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在二级市场上增持苏宁电器社会公众股股份,增持数量合计不超过500万股。 | 履行承诺 |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483,725,880 | 395,000,280 |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5,000,000 | 5,000,000 |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88,725,600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293,771,520 | 293,771,520 |
5.境外法人持股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7.内部职工股 | ||
8.高管股份 | 47,228,760 | 47,228,760 |
9.投资者配售股份 | 49,000,000 | 49,000,000 |
10.其他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483,725,880 | 395,000,280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011,778,120 | 1,100,503,720 |
1.人民币普通股 | 1,011,778,120 | 1,100,503,720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1,011,778,120 | 1,100,503,720 |
三、股份总数 | 1,495,504,000 | 1,495,504,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代表人长江证券保荐承销有限公司就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宜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2008年8月5日),苏宁电器相关股东——张近东先生及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苏宁电器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其上市流通的问题。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六、其他事项
1、因公司原发起人股东钟金顺先生亡故,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由张近东先生代其支付对价。钟金顺先生的继承人将所持股份扣除张近东先生代垫对价后剩余股份转让给蒋勇先生,代垫对价股份同时偿还张近东先生;除上述情况外,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代其他股东垫付对价及需要偿还的情形;
2、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3、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的公司股份如触及其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提示广大投资者。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