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08年6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现将A股和H股股东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 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520,653,552股为基数(其中A股总股本394,153,552股,H股总股本126,50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4.40元(含税,A股股东中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96元;A股股东中的法人股东以及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不需扣税)。
二、A股股东分红派息事宜
1、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8月14日,除息日为2008年8月15日。
2、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08年8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分红派息方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将于2008年8月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三、H股股东分红派息事宜
凡于2008年5月19日登记于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所存的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股东,均有权获得上述本公司2007年度末期现金红利。
本公司H股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港币支付,相关汇率按照2007年度末期现金红利宣布当日(2008年6月19日)之前一个星期每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基准价的平均值折算,即港币100元兑人民币88.2892元。因此本次每股H股支付现金红利为港币0.4984元。
本公司将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为香港的付款代理人(“付款代理人”),并会将本次已宣派的H股末期股息支付予付款代理人,以待支付H股股东。付款代理人将于2008年8月15日或之前支付末期股息并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平邮方式将有关股息支票寄予H股股东,邮误风险由H股股东承担。
四、咨询机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36-2297068、2297056
传真电话:0536-8197073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