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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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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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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发行理财新产品需谨慎
    2008年08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屈红燕
      ⊙本报记者 屈红燕

      

      获直投牌照的券商已经增至7家,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渐行渐近,券商急于摆脱“靠天吃饭”的旧有盈利模式,金融衍生品部门在各券商中日渐成为重要的部门,可以说券商产品创新处于大爆炸的起点。在此背景下,业内人士建议,券业产品创新,应防止重蹈前期银行业理财产品损失惨重的覆辙,同时维护整个券业新产品的声誉。

      资料显示,2007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额突破了1万亿,其中人民币理财产品销售达到1302只,外币产品达到1760只;同时,问题开始暴露,如连接境外股票、商品、利率和汇率的产品出现了大面积低收益、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的现象,在发行银行方面,不仅中资银行暴露出产品设计方面的缺陷,外资银行的产品,同样表现出了结构设计越来越复杂,产品投资价值越来越差强人意的现象,某银行QDII产品就因为亏损过半而清盘。更值得关注的是,大量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冲着银行的品牌买入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遭到严重损失。在这种背景下,受伤害的不仅是某个银行的声誉,而是整个银行业个人理财产品的声誉。

      一位券商资产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券业有能力从产品设计、销售等方面避免重蹈此前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缺陷。首先,作为证券公司来说,经过这么多年的磨砺,对风险的认识相对成熟,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考虑得更多一些。而银行此前没有从事过证券市场等高风险的业务,银行更多经营的是存贷款,固定收益等相对风险较低的业务。“做投资做久的人就会对市场生出敬畏”,这是帮助证券公司深思熟虑之后推出新产品的深层原因。

      另外,从销售方面来讲,“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是基本法则,但是其前提条件有二:一是销售团队要有这样的能力甄别客户,二是客户能够懂得投资,其本质就是能够非常有效地把客户从风险承受能力上分为高中低。但是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缺少专业的销售团队,很难做到对客户承受风险的甄别。而证券公司目前已经培养了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经纪人队伍,他们在通过证券行业从业资格考试之后,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可以胜任投资者教育与销售相结合的工作。

      深交所的一位专家用“卖者有其责”来表示销售产品要做到尽责、诚信。强调“卖者有责”从产品的设计源头控制风险。一些境外的金融机构针对部分创新产品设置了准入门槛,要求投资者先通过回答式、判断式的文字测试,合格后方可参与交易。

      总之,业内人士认为,券业产品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环节与多方面的利益。在产品创新过程中,一方面需要认真考虑投资者的识别能力、适应能力、承受能力,另一方面,需要统筹安排、系统规划,与产品创新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机制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