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就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南京工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08年9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地址:南京市洪武路29号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二)本案案情
1999年4月15日,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2001年9月18日更名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会计胡进,采用诈骗手段与南京工行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200万元,期限至1999年10月14日。南京工行在未严格履行贷款程序的情况下发放了上述款项。
1999年5月,公司发现上述虚假贷款后立即报案,并派出大量人员协同公安机关全面追查,而会计胡进涉嫌特大贷款诈骗,潜逃至今。
2000年2月,南京工行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确有特大诈骗嫌疑,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02年12月9日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支队处理。目前该案仍在侦破中。
2005年7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中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2008年7月28日,东方资产向南京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状,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上述债权的本金及相应利息。2008年8月5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传票,定于2008年9月5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三)诉讼请求
1、东方资产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万元以及给付之日止相应利息(其中截至到2008年6月30日利息为人民币2,228.7159万元);
2、东方资产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四)有关本案的其他说明
上述贷款,经办人胡进涉嫌特大贷款诈骗。事发后,公司一直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想方设法追查。2001年末,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南京工行账户存在的“行付我未付”未达帐1,600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营业外支出。
对于该案,公司在自1999年中期报告至今的历次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之“或有事项”中,均有披露。
三、判决情况
本次诉讼将于2008年9月5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公司已于2001年末将上述贷款诈骗案所涉南京工行账户存在的“行付我未付”未达帐1,600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营业外支出,则影响本公司2008年或以后年度利润的金额为法院判定本公司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和诉讼费用。而公司认为在上述贷款诈骗案中,南京工行未严格履行贷款程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对公司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以期将对公司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公司将根据以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民事起诉状;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