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8年8月8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其中流通股股东两名,共持股58500股),代表公司股份64,982,502股,占公司总股本(99,637,800股)的65.22%,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治邦主持,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同意票数64,982,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九名,独立董事应为五名”,现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五名,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2、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同意票数64,982,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邹敏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参与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签名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11日